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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吕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开忠(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昌银(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诗凤(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农民。原告吕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建中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与委托代理人程开忠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昌银、张诗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28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儿子民陈某乙。因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务琐事产生纠纷,导致斗殴。至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生活期间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证据二、原、被告婚姻信息登记档案。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三、调查吕某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家庭暴力,原告的嫁妆有一台海尔双门冰箱。共同生活中有存款50000元。被告陈某甲向法庭提交答辩状辩称,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相互了解近一年时间,结婚九年来没有发生打架和争斗,加上婚后育有一子陈某乙,可以说双方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和完整的家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对原告举出的证据一、二,被告无异,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证据三,被告有异议,认为双方感情很好,原告长年在广东打工,不是长期分居。对有争议的证据,原告证据三,原告未向法庭提交相互佐证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广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2015年2月10日原告以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产生纠纷,至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双方虽为家务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农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帐号:17×××8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建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晓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