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任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任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刘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任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任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处理完毕,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永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