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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少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常唤唤与常洪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唤唤,常洪雷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少民初字第3号原告常唤唤,女,回族,住庆云县。被告常洪雷,男,回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唤唤诉被告常洪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唤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建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连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