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杜某某,女。被告闫某某,男。本院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杜某某经过慎重考虑不想起诉离婚,故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雨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