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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法执恢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段军利诉李甲六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军利,李甲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法执恢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段军利,男,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李甲六,男,1973年8月21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原告段军利与被告李甲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泽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李甲六于2012年5月10日前归还原告段军利欠款3000元;二、被告李甲六于2012年7月30日前归还原告段军利欠款3000元;三、被告李甲六于2012年12月15日前归还原告段军利欠款4000元。至此,被告李甲六欠原告段军利的欠款1万元全部还清。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李甲六减半负担37.5元。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军利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甲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履行。被执行人李甲六应付申请人欠款3000元,应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3050元。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甲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又于2015年4月1日恢复执行,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恢字第46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甲六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段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红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