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玉民、张传举与戚经发、刘作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民,张传举,戚经发,刘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民,男。申请执行人:张传举,女。被执行人:戚经发,男。被执行人:刘作英,女。申请执行人杨玉民、张传举与被执行人戚经发、刘作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莒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标的款224626.21元,案件受理费34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判决书判决两被执行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执行人戚忠良死亡时19岁,没有成家,没有遗产,两被执行人无遗产继承。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无遗产继承,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莒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光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