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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振荣申请执行张锐、夏西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荣,张锐,夏西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赵振荣,男。委托代理人赵竹青,女。被执行人张锐,男。被执行人夏西京,男。赵振荣申请执行张锐、夏西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0451.68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460元、执行费65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锐、夏西京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执字第003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审 判 员 林 长 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