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振荣申请执行张锐、夏西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荣,张锐,夏西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赵振荣,男。委托代理人赵竹青,女。被执行人张锐,男。被执行人夏西京,男。赵振荣申请执行张锐、夏西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0451.68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460元、执行费65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锐、夏西京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执字第003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审 判 员 林 长 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