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林某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长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0日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vivo手机店门口,见被害人时某某手握手机坐在手机店门口台阶上哭泣。被告人林某某一时起了贪念,趁被害人时某某不备,抢走其手上的苹果5S手机一部。得手后,被告人林某某携手机逃离现场,因遇路人追赶而将手机弃于路边,随后在逃至福州市晋安区斗门一弄与华林路交叉口附近时,被闻讯赶到的群众阮某某等人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08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时某某陈述、被告人林某某供述、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4)759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085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vivo智能手机专卖店门口,见被害人时某某手握手机坐在台阶上哭泣,便趁时某某不备,抢走时某某手上的苹果5S手机一部。得手后,被告人林某某携手机逃离现场,因被路人追赶而将手机弃于路边,后逃至福州市晋安区斗门一弄与华林路交叉口附近时,被闻讯赶到的群众阮某某等人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085元。现公安机关已将提取到案的被抢苹果5S手机一部返还被害人时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抢手机的物证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时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阮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4)759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田珍人民陪审员 黄燕玲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俞亚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