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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仁强与黄朝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强,黄朝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王仁强,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黄朝浪,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王仁强与被告黄朝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仁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仁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仁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仁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朗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晓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