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经执字第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学彩与镇江新区姚桥红颖五金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彩,镇江新区姚桥红颖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经执字第0515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彩,被执行人镇江新区姚桥红颖五金厂,地址镇江新区姚桥镇西街54号。投资人胥金红,该厂业主。本院在执行刘学彩与镇江新区姚桥红颖五金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学彩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镇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41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仁福审 判 员 万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 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建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