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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卓凡与芜湖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芜湖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096号申请人执行人:卓凡,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本奇,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成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建新,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09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熙龙湾的某室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