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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梓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梓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634号原告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WEIHUI,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爱民,男。被告上海梓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梓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东健净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3.69元,由原告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晓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侃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