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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龙之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德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庆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之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德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庆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89号原告深圳市龙之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西路龙岗区投资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钟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鑫德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深惠路龙岗段1157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徐庆辉。被告徐庆辉,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龙之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德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庆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德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