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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9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13日。余某某依据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余某某、王某某共同所有坐落于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南段338号(犍房权证2011字第YJ00247**号、犍国用2011第一号30338号)的房屋一套归余某某个人所有。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现已将该房屋过户到申请人余某某个人名下。为此,(2014)犍为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夫妻双方共有坐落于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南段338号(犍房权证2011字第YJ00247**号、犍国用2011第一号30338号)的房屋一套归余某某所有”的协议,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夫妻双方共有坐落于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南段338号(犍房权证2011字第YJ00247**号、犍国用2011第一号30338号)的房屋一套归余某某所有的部分,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