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延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金万石诉被告崔宝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万石,崔宝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金万石,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高延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宝玉,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云鹤,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万石诉被告崔宝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万石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万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金万石负担。审 判 长  朴昌海审 判 员  崔 仑助理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绪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