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金万石诉被告崔宝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万石,崔宝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金万石,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高延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宝玉,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云鹤,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万石诉被告崔宝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万石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万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金万石负担。审 判 长 朴昌海审 判 员 崔 仑助理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绪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