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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8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石远旗与王琳、李社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远旗,王琳,李社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899-2号原告石远旗,农民。被告王琳,居民。被告李社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东路京九宾馆四楼。负责人展晓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远旗与被告王琳、李社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石远旗的申请,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作出(2015)郓民初字第899-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的事故车辆鲁R×××××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王琳、李社昌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王琳、李社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的被告李社昌的鲁R×××××轿车解除查封。审判员  王丹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珉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