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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某某,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嘉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