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某某,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嘉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