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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唐正国与王爱国、郭艳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国,王爱国,郭艳芹,郭艳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99号原告:唐正国,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王爱国,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郭艳芹,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郭艳峰,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正国诉被告王爱国、郭艳芹、郭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王爱国、郭艳芹、郭艳峰银行账户存款182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爱国、郭艳芹、郭艳峰银行账户存款182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基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圣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