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何琼与周雄、方恩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琼,周雄,方恩燕,慈溪市范市俊雄五金配件厂,余杰,慈溪市康迪仪器有限公司,董建明,慈溪市一禾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676号申请执行人:何琼。被执行人:周雄。被执行人:方恩燕。被执行人:慈溪市范市俊雄五金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王家路村。代表人:周雄,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余杰。被执行人:慈溪市康迪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法定代表人:余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董建明,慈溪市一禾五金厂负责人。被执行人:慈溪市一禾五金厂。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沿河路25号。代表人:董建明,该厂厂长。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16号何琼诉周雄、方恩燕、余杰、董建明、慈溪市范市俊雄五金配件厂、慈溪市康迪仪器有限公司、慈溪市一禾五金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何琼5176**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执行费7576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6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潘 国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