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光平与段如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平,段如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徐光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顺兰,隆阳区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段如亮,男,汉族。关于徐光平与段如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隆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余绍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334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催促,被执行人段如亮最终自动履行334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松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