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贡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食品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贡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南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玉芬,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4)贡井民二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勇所有的川RBU5**奔驰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张勇所有的川RBU5**号奔驰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亮审判员 龙云亮审判员 曾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