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德庆县结彩凹槽家具厂与德庆县国税局不服管理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结彩凹槽家具厂,广东省德庆县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行初字第5号原告:德庆县结彩凹槽家具厂。地址:德庆县。负责人:冯结彩,该厂投资人。被告:广东省德庆县国家税务局。地址:德庆县。法定代表人:邬建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结彩凹槽家具厂诉被告广东省德庆县国家税务局不服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庆县结彩凹槽家具厂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结彩凹槽家具厂在本院对本案尚未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德庆县结彩凹槽家具厂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结彩凹槽家具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庆县结彩凹槽家具厂负担。审 判 长 杨向虹审 判 员 陈金标人民陪审员 徐伟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