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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林、程杨乐与被告河南洛浦豫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程杨乐,河南洛浦豫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7号原告杨林,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程杨乐,女,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洛浦豫博置业有限公司。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程杨乐与被告河南洛浦豫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西工区王城办事处司法所调解,原告杨林、程杨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林、程杨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林、程杨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李洛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敬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