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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雷波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罗开友与被告江波、蒋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开友,江波,蒋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274号原告罗开友,男,出生于1964年8月16日,汉族。被告江波,男,出生于1966年10月28日,汉族。被告蒋廷波,男,出生于1981年6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开友与被告江波、蒋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开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开友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02.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