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雷波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罗开友与被告江波、蒋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开友,江波,蒋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274号原告罗开友,男,出生于1964年8月16日,汉族。被告江波,男,出生于1966年10月28日,汉族。被告蒋廷波,男,出生于1981年6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开友与被告江波、蒋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开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开友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02.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