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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法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韦玉林与邓崇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玉林,邓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韦玉林,男,壮族,1960年出生,住广西柳城县寨隆镇。被执行人邓崇生,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广西柳城县大埔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城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邓崇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崇生立即给付12100元标的款及迟延履行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韦玉林。但被执行人邓崇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邓崇生与杨柳丽于200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1日登记离婚。被执行人邓崇生与申请执行人韦玉林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成立2014年2月15日,该笔债务依法属于邓崇生和杨柳丽的夫妻共同债务,应有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崇生原妻子杨柳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营业部的存款壹万捌仟元(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覃明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