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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玛行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富君诉玛纳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服其他公安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君,玛纳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玛行初字第0003号原告:张富君,男,汉族,1973年8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丽平,系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玛纳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玛纳斯县中华路1号。负责人:郭勇军,系玛纳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吾拉力·哈赛音,系玛纳斯县公安局公职律师。原告张富君诉玛纳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服其他公安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受理后,原告张富君于2015年4月7日当庭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雪红代理审判员  吴艳华人民陪审员  闫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