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健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凌晓,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马凌晓,女,1977年12月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张健,男,1979年3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郯民初字第30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健在银行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清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