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天津四海的士有限公司与张兴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兴源,天津四海的士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源,出租车司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四海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通时尚花园28-3-101。法定代表人陈仲严,董事长。上诉人张兴源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6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兴源于2015年4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兴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兴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