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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万某某、万某某、万某某、万某某、万某某、万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万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725号原告王某某,女,1942年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蜂岩镇。委托代理人李珍前,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某,女,1958年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蜂岩镇。被告万某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蜂岩镇。被告万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蜂岩镇。被告万某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蜂岩镇。被告万某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蜂岩镇。被告万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蜂岩镇。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万某某、万某某、万某某、万某某、万某某、万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华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华 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