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高德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1799号原告高德发,农民。委托代理人高玉旺,农民。(原告之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倩,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发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德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高德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洪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