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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五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松原市金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韩乃龙、常林、刘学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松原市金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乃龙,常林,刘学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金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街555号。法定代表人常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布和,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乃龙,男,汉族,1974年5月1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张旭东,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常林,男,汉族,1969年5月8日生,系松原市金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刘学金,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代理人刘海英,男,汉族,1962年4月20日生,现住松原市。上诉人松原市金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乃龙,原审被告常林、刘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松原市金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松原市金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松原市金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松原市金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上诉人松原市金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