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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程志伟与天津市嘉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329号申请执行人程志伟。被执行人天津市嘉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72号201。法定代表人蒋巍。申请执行人程志伟与天津市嘉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3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或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代理审判员  王 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正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