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华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宋大艮与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大艮,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宋大艮。委托代理人宋菊容。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少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大艮与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大艮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大艮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