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贺绍佩与湖南泓达科技有限公司、李泓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绍佩,湖南泓达科技有限公司,李泓达,湖南华银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贺绍佩被执行人湖南泓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泓达。被执行人李泓达被执行人湖南华银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伟玲申请执行人贺绍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泓达科技有限公司、李泓达、湖南华银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做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泓达、湖南泓达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银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伟玲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泓达科技有限公司、李泓达、湖南华银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伟玲银行存款人民币60329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6032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