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小云、杨永广与莫足洪、王宝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云,杨永广,莫足洪,王宝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84号原告陈小云。原告杨永广。被告莫足洪,40余岁。被告王宝姑,50余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云、杨永广诉被告莫足洪、王宝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云、杨永广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小云、杨永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云、杨永广撤回对被告莫足洪、王宝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小云、杨永广承担。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书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