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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0174号原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程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毅、王仁轩,系公司员工。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88年4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故原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90元,减半收取4745元,由原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雅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