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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与漳州市海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漳州市海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XX,男,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海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静,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海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案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海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佩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