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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孙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孙某甲,男,1935年2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蒲秀敏,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闫红伟,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乙,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孙某丙,男,1956年3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1972年5月3日生,汉族,系被告孙某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孙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弓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