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孙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孙某甲,男,1935年2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蒲秀敏,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闫红伟,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乙,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孙某丙,男,1956年3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1972年5月3日生,汉族,系被告孙某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孙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弓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