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43号原告:于某某,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胡某某,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