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张肖、曲晓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张肖,曲晓宇,张国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1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杨万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有,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林,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肖。委托代理人:李弘熙,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曲晓宇。一审被告:张国伟。委托代理人:毕汉奎。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肖、曲晓宇及一审被告张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3)普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平安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确定的张肖非医保用药责任的承担违背了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违背了法律规定。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应将非医保用药予以扣除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据。而且,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当承担的系一种替代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张肖的损失中应当由曲晓宇承担的责任全部由平安保险公司负担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平安保险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为由申请再审。张肖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平安保险公司的再审请求。张国伟提交意见称:同意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关于平安保险公司以非医保用药不应赔偿为由申请再审一节,对其此项主张,一审法院主要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系为了保障事故受害者的利益,且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条款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等角度出发,结合查明的相关事实,未予支持平安保险公司的该项主张并无不当,而且考虑到案涉款项已经执行完毕,故对于平安保险公司的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因张肖同意放弃非医保用药费用故其撤回上诉一节,因依据不足且张肖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平安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