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梁树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09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叨,2013年10月22日因盗窃罪被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叨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梁某叨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共实施盗窃两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9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叨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某工业区科技某路路边,将被害人黄某娟停放在此处的粤XA12**汽车的电池(骆驼牌,型号5850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4元)盗走,后以人民币45元变卖。2.2015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叨爬入被害人吴某彩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某村某鱼苗场的饲料仓库,盗走八捆电缆(型号为BVV2.5X3平方铜芯电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53元),后以人民币335元变卖。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梁某叨的供述及其指认笔录;被害人黄某娟的陈述;被害人吴某彩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叨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梁某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前,因上述第一宗盗窃行为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叨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梁某叨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叨之前因同样的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的5日,应在其将被判处的刑期中予以折抵。综合考虑被告人梁某叨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扣除之前被行政拘留的5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丁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杨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