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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吴慰芳,女,汉族,1938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敏,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言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原告李某与被告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韩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