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芬、刘多林与江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芬,刘多林,江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731号申请执行人:刘芬,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多林,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刘芬、刘多林与被执行人江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芬、刘多林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2013)宣民一初字第0337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顺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