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执字第0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申请执行射阳县丰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盐城盛恒包装有限公司、陈卫、陈建华、陈宇晨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射阳县丰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盐城盛恒包装有限公司,陈卫,陈建华,陈宇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433-1号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责人曹刚,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射阳县丰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盛恒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卫。被执行人陈建华。被执行人陈宇晨。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2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射阳县丰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盐城盛恒包装有限公司、陈卫、陈建华、陈宇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该案被执行人射阳县丰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位于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并被射阳县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为了便于协调矛盾,节约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2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射阳县丰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盐城盛恒包装有限公司、陈卫、陈建华、陈宇晨追偿权纠纷一案,指定给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葛存珍执行员 李如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