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丛显民与李学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显民,李学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丛显民,现住农安县。被告李学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显民诉被告李学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显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显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