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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展举诉段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展举,段育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张展举,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段育辉,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展举与被告段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展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育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展举诉称,2013年1月1日,被告段育辉借他54569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1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段育辉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段育辉缺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张展举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据1份,证明被告段育辉借款之事实。2、清单1份,证明被告段育辉还款之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展举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被告段育辉借原告张展举54569元,约定月息1分,被告段育辉打有借据,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张展举现金五万肆仟五佰陆拾玖元(54569元)借款人段育辉2013、1月1日.”。后经催要,被告段育辉将息清至2013年5月21日,现尚欠本金54000元。2014年1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清偿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段育辉借原告张展举54569元归还后尚欠5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段育辉所打条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清偿借款本息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利率按约定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段育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张展举借款本金54000元。二、由被告段育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张展举借款本金54000元之利息,从2013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付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展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段育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杨小妮审 判 员 :李文忠人民陪审员 :颜雪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苏 卫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