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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小额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河北博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薛世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博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薛世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额第18号原告:河北博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薛世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博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世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博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博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保全费110元,共计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苒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