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执字第1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赵维海与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509-1号申请执行人:赵维海被执行人:陈斌申请执行人赵维海与被执行人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沙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陈斌给付申请人赵维海案款36489.52元,申请人赵维海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维海在银行无存款;在乌鲁木齐市车管所无登记车辆;在土地局无土地登记信息;在房产局无房产登记信息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当中止执行。等待申请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马金山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