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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朱倩倩与戴莲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323号原告:朱倩倩。被告:戴莲鸯。原告朱倩倩与被告戴莲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倩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莲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倩倩起诉称:2012年10月26日,被告以家用为由在北白象镇夜猫茶座向原告借款1万元,后经催讨,被告仅还了利息1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戴莲鸯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于2012年11月6日还款。之后被告偿还了1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据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戴莲鸯欠原告朱倩倩借款的事实,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予以偿付。被告支付的10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利息,该1000元应认定为偿还本金。综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9000元。被告戴莲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莲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倩倩借款本金9000元。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朱倩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倩倩负担5元,被告戴莲鸯负担2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