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调确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喻星河、杨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喻星河,杨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209号申请人喻星河,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杨兵,男,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李小安。委托代理人徐芳,女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特别授权。申请人喻星河、申请人杨兵、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31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川保协调金牛(2015)1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喻星河、申请人杨兵、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达成的编号川保协调金牛(2015)1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一凡 微信公众号“”